原告张**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宏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1997年6日9日非婚生育一女赵*乙(已成年),1999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日生育次子赵*丙。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性格不合,加之被告常**、酗酒,双方经常吵闹打架。2011年10月,被告在原告务工处殴打原告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赵**辩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直好,原告诉称被告赌博、酗酒、吵闹殴打原告不是事实。2012年原告自愿外出务工后不愿回家,才导致现在起诉离婚,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