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郑*甲因家中祖传的象牙秤问题在其父郑*乙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埭村的住处,与郑*乙发生争执。被害人郑*某听闻后赶到现场数落被告人郑*甲,从而引发口角。被告人郑*甲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了郑*某背部一刀,造成郑*某背部损伤并经临床确证伴有左胸气胸、血胸。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郑*甲于同日到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投案。
被害人郑*某在荔城区医院及莆田学院附属医院住院9天,共花去医疗费人民币12340.85元,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评定被害人郑*某的伤残程度属十级,评定误工期为90天。花去伤残鉴定费人民币1350元。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本文书还有1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