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陈**、陈**与杨**、李**、中国人寿******************、中国平安******************、黑龙江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案民事判决书
庭审中,原告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死亡赔偿金60240元、丧葬费1621元,以上合计61861元。
被告杨**辩称:该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家属对于事实的认定存在异议,本庭不宜开庭审理,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刑诉法第99条规定,本案于2014年8月10日案发当天,海林市公安局海公交立字(2014)第****号立案决定书,2014年8月22日向原告及其他受害人的家属送达了刑事诉讼撤销案件决定书海公交撤案字(2014)10号,在2014年8月21日10时向本案原告及其他受害人送达了海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可对肇事车辆进行诉前保全,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等人提起单纯的民事诉讼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人民法院驳回,本案当事人在2014年9月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不是刑事诉讼,违反刑诉法第99条规定,如本起案件不是刑事附带民事也不应开庭审理,本起刑事案件已经经过侦查阶段,海林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在此情况下,本庭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先行审理原告陈**等人诉被告杨**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违反了刑诉法第102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民事附带的规定,该条文明确的规定,刑事与民事的先后审理顺序,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年10月9日出具的(2014)海民初字第351-1号及该院出具的(2014)海民初字352-****号两份民事裁定书确认,同时根据民诉法150条第五款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没有审结,本案应中止审理。本案在实体上不应继续审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案件实体上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有概括性,证据的尺度要求不一样,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如分开审理,必然导致证明尺度的不一样,产生同案不同判,两者在适用法律和赔偿...(本文书还有7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