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卢*、尹*,被告李**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17日,原告在四平市蓝色火焰美发三店烫头,被烤灯砸伤头部,等原告意识清醒后,店主只说给原告免单(不要烫头钱了),原告不同意,在原告强烈要求下被告才一并陪原告前往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医生给原告开了500多元的检查头部单子,被告拒绝医生的主张,只同意为原告做头部ct,因为当时原告的表现为严重的头痛、恶心并失去意识,所以医生建议原告住院治疗,就在此期间被告却趁机溜走了,只将原告留在了医院,而原告因为当时身上没有足够的钱不能办理住院手续,只有回家取钱,于第二天即4月18日再次来到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5月20日因无钱继续治疗而在没有治愈的情况下自动离院。7月3日原告感...(本文书还有2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