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被告人陈**供述,2011年11月份,江苏涟水的俞**说准备在河南民权县开一家出租车公司,让其给他联系几个人组织出租车承租人。其就同意了,其领着江**、鄢**组织出租车承租人缴纳押金5万元,交俞的钱是4.5万元,其和鄢、江每人1000元,下剩的2000元给小头目。出租车购买好再交5万元,一切手续办好营运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司机转车收购,每辆车公司收购价11.5万元,在这三个月内出租车跑的费用归出租车司机。另供其还联系了河南的陈**。陈**联系了20台车。其看到过民权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天美出租车公司的批复原件,2012年3-4月份,俞**也让其看过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其共得好处费7万元。
7、被告人刘**供述,今年初,鄢**给其打电话,河南民权有出租车市场,让其看一下。其和当地的王**搭车来到民权,鄢对其讲,每台车押金5万元,出租车到手后,再交5万元。等于10万元把车买下来。等开三个月后,公司把车收回,每辆车给11.5万元。然后她把其推荐给俞**。俞*诺2012年2月7日开业,如果开不了业,每辆车每天赔偿200元。其和王**又联系郭**,其三个分别联系司机。当时俞*让看了民权县政府的一个红头文件,内容是批复民权县天美出租车公司成立,上200台捷达出租车等。其和郭**、王**共联系了20个司机,有*、王**、郭**、刘**军、丁**、候某某、朱**、郭**、李**、陈**、夏**、唐**、朱**、何**、蒋**、龙**、周**、周**、何**、周**。其和王**、郭**每人分得好处费8300元。
8、被告人郭**...(本文书还有6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