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与被告蓝**、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倩桦独任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宁**与陈玉芳2010年3月20日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书》,约定将上林县大丰镇丰岭路**号楼房**楼全部出租给原告作为铺面经营瓷砖,每年租金为10000元,由2010年4月15日起租至2016年4月15日止,租期共六年。租金支付方式为,第一次先支付两年的租金,即从2010年4月15日付至2012年4月15日止,共为20000元,以后于每年4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一年的租金后使用。原告按约先支付20000元租金后,陈玉芳将约定的...(本文书还有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