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居*。
原告陈*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慧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3年2月**日生子吴*甲,现已成年。婚后,被告经常酗酒,酒后便会殴打原告,原告的公婆对原告也是冷眼相对。经多次劝说,被告依然我行我素,毫无悔改之意。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吴*未作答辩。...(本文书还有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