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为与被告冯**、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俞**的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俞**起诉称:2008年12月2日,被告冯**、被告余**、原告俞**和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合作银行良渚支行(以下简称良渚合作银行)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冯**向良渚合作银行借款195000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2月2日至2009年12月1日止,原告俞**、被告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冯**借款195000元后,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银行多次向原告俞**...(本文书还有1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