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与被告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龚**、吕**,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芦林俊、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6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12号**平方米的铺面租赁给被告用于经营“千紫藤茶艺”,合同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到期后原告要求收回铺面,被告未予返还。经双方协商,将租赁期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并免去地下室房租25000元,被告也明确表示到期后及时交回铺面房。但到期后被告拒不腾退,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腾退租赁的铺面房;并退还减免的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房租25000元;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房租...(本文书还有3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