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诉刑诉(201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沈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徐**、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告人沈某合谋盗窃泰州医药高新区某某花园**号车库内的香烟。次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采用拽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该车库,窃得玉溪牌香烟120条、金南京牌香烟20条、中华牌香烟4条,合计价值人民币27680元。随后被告人徐某甲使用被告人沈某租赁并停放在该车库附近的汽车,将所窃香烟转移至扬州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家平组**号焦*家中藏匿。后被告人徐某甲、沈某一起将上述香烟销赃给杨*,得款人民币2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徐某甲经查实确已...(本文书还有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