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李**、米**、潘**、唐**、黄**、陈**、曾**、丁**(以下简称李**等九人)诉被上诉人潼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2015)潼法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等九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约定。2012年12月14日,第三人重庆市佳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潼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保安、保洁员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请示,并向潼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及企业《作息时间安排表》、《公司相关岗位的管理办法》、《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范本》等资料,潼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月21日对第三人作出潼人社(2013)31号《关于同意重庆市佳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本文书还有3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