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周**、葛**、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根军、被告周**、葛**、被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诉称:张*与周**、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9月3日张*向贵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贵院作出(2014)杜民保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周**所有的皖f*****丰田牌轿车车户。2014年9月11日张*向贵院起诉要求周**、葛**偿还借款,贵院依据张*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杜民一初字第009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周**所有的皖f*****丰田牌轿车。案件执行期间,周**作为案外人对皖f*****丰田牌轿车提出执行异议,贵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杜执异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皖f*****丰田牌轿车的执行,张*不服,特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张*认为:1、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应当依法登记,其所有权以登记为准,皖f*****丰田牌轿车登记在为周**名下,应认定周**财产,人民法院对该车执行符合规定。2、周**提出其是皖f*****丰田牌轿车实际所有人不成立。皖f*****丰田牌轿车购车发票、车辆增值税、保险单、车辆登记证书等证件显示所有人均是周**;贵院在张海龙申请执行周**案件中,对皖f*****丰田牌轿车采取执行措施,周**提出执行异议,贵院以(2014)杜执异字第00001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周**执行异议。周**并未起诉,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周**并不享有该车民事权益;...(本文书还有6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