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
上诉人陕西金美益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5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美益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曹**及被上诉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7日,黄**入职金美益公司,岗位为经理。黄**在职期间,金美益公司未为黄**缴纳社会保险。黄**离职前一年,工资以转账形式发放。2014年4月18日,黄**离职。庭审中,黄**与金美益公司均提供了2011年10月25日陕西金美益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黄**(乙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2012年10月2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书。对于该合同,金美益公司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黄**称虽合同封面乙方签字及合同第六页两字系黄**本人所写,但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其他内容均为空白,事后由金美益公司填写,故该合同不符合法...(本文书还有3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