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郝*均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方*、被告人郝*及其辩护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许某、郝*结伙在本市裕区多次实施盗窃,数额分别为215280元、149960元。公诉机关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郝*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许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手机数额有误。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盗窃手机58部,证据不足,该被告人案发后退回了部分赃款,并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郝*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主动退赃,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来到裕安区城...(本文书还有1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