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新邵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源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20日在本院新田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平安财产新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4年1月18日,原告所有的湘e******小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责险)且购买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2014年8月19日原告驾驶湘e******小轿车在新邵县新田铺镇双井村路段将邓景瑄刮倒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为伤者邓景瑄垫付医药费、鉴定费等共计9459.77元,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为维护...(本文书还有1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