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新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源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10日在本院新田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平安财险新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诉称:2014年8月19日,被告张*驾驶湘e******轿车从新邵县新田铺镇驶往新邵县小塘镇方向,11时5分许途经新邵县新田铺镇双井村路段超车时,将邓**刮倒在地,造成邓**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对该事故认定,被告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责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另被告张*驾驶的湘e******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责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由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后续治疗费6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18000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70...(本文书还有2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