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滁州市恒信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滁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周*、被告人保财险滁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滁州市恒信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诉称:2013年7月13日21时许,张**在清扫马路,被周*驾驶皖m******小型客车撞伤,造成张**受伤,车辆损坏,该起事故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周*负事故的全部...(本文书还有1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