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刘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被上诉人刘君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君诉称:2012年3月5日至3月20日,原告用其自有的两台翻斗车(牌照号黑r×××××、黑r×××××)为被告经营的免烧砖厂送石料,累计欠石料款79,200元,此后被告分两次给付原告15,000元,尚*64,200元未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石料款64,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334元,合计81,534元...(本文书还有1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