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党**、顾**因与被申请人李**、唐**、原审原告顾**、顾*、顾**、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少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对死亡赔偿金的判项,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党**、顾**申请再审称:2010年12月7日13时许,李**所经营的旅社起火致党彦平死亡,党彦平从2003年一直在西宁打工,期间多次办理了西宁市暂住证,由于原审时仅提供了当年的暂住证,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其暂...(本文书还有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