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万**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兰大兵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6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199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5月15日在老河口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96年2月12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万某甲,现在武汉工商学院学习。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近两年,被告经常酗酒,对家庭及小孩不予关心,家庭矛盾不断,夫妻感情恶化,2014年8月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多次协商离婚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750元及2014年婚生子上大学学费、生活费22500元;3、依法分割两套房屋财产;4、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为证明所陈述事实...(本文书还有3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