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15)博垦民初字第17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康**,被上诉人博乐市艾尔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尔商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逯**、罗*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签订《万象汇·万象购物中心联合经营合同书》,合法有效,该合同自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要求终止合同,被告虽然同意终止,但辩称联营纠纷应先进行清算,因原、被告尚未进行清算,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联营是两个以上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主要是为了促进企业之间横向经济联系,原、被告之间的合作显然不符合联营的实质要件,其合作实则为合伙经营,因此被告辩...(本文书还有2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