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宾保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代表人高**。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代表人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参加诉讼、代为辩论;代为...(本文书还有2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