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季**、宁夏香江餐厅(普通合伙)、绿地集团银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樊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季**、宁夏香江餐厅(普通合伙)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绿地集团银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樊篱与人民陪审员张彦坤、马俊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季**、宁夏香江餐厅(普通合伙)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绿地集团银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诉称,原告系专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其为上海绿地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银川市绿地21城提供物业服务。根据《绿地21商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包括上述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业主应按约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如逾期缴纳,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每项欠费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三被告系物业a区饕界**号楼及**号楼**号的物业使用人和所有权人,物业面积共计2447.12㎡,其未按约定向原告缴纳自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11588.70元及采暖费70979.8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费,但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111588.70元及违约金335元,采暖费43412.60元、电费27566.20元及违约金213元,以上共计183116.50元;2、本...(本文书还有6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