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北恒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宋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基公司委托代理人向**、付**,被告万利公司委托代理人代根军、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基公司诉称:2012年5月14日原、被告双方在签订了“恒基城一期安置房施工承包实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包施工位于淮北市渠沟路北、西山路西的安置房工程。被告进场施工后,因多方面原因,于2014年5月5日向原告书面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原告在2014年5月9日书面回复同意终止合同,并告知被告在5日内退场。终止合同后,原告多次催告下,被告至今仍拒不与原告办理施工现场的交...(本文书还有1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