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梁**、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梁**、佘**委托代理人侯**、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8月,二被告以经营汽车贸易缺少资金为由,动员原告投资与其合伙。其后,我陆续投入资金425000元,承担建设款47083元,借给二被告15000元(此款已列入投资),共计487083元,但未签订任何书面合伙协议,口头约定盈余和亏损平均分配承担,且原告可以随时退出合伙。2010年6月,原告向被告提出退伙。6月5日,会计对原告的投资额和合伙账目进行了结算,被告应退还我合伙资金487083元,但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至今不予退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本文书还有1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