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辉县市家荣编织袋厂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辉县市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直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和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和开庭传票。2015年8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段**、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的豫g×××××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损失保险。2014年7月23日22时,在聊城市莘县临商路**号km+600m处与袁*伸(已故)驾驶鲁a×××××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车...(本文书还有2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