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因与被告肖*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任*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今独任审理,书记员罗*辉担任庭审记录,于2012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的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诉称:2011年6月13日,被告因工地资金紧张,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当天原告将20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第二天被告又找到原告,说其工地上20万元还不够,还需要借10万元周*,于是在2011年6月14日原告又借了10万元现金给被告,双方约定两笔借款30万元归还期限为3个月,按月利率1.5%计息。原告考虑到借款金额较大,要求被告提供担保,被告将其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德政园怡心苑**栋**号**房进行了抵押担保,并在当日签订了《房屋抵押担保合同》但在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其所借的借款,被告一直拖延,并以工地上资金未到...(本文书还有1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