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15时许,在沧州市新华区“晨曦花园”三期建筑工地上,因使用施工升降电梯问题,被告人苏*与受害人邢**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苏*将邢**打伤,经法医鉴定邢**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苏*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29日下午大约两三点钟,他在晨曦花园**期工地干木匠活,因为使用电梯的事情与工地电焊工人(邢**)吵起来了,在电梯里两人互相推搡几下,走下电梯后继续互相骂街,邢**把他推到在地,他爬起来后就与邢**厮打在一起,期间他用拳头打了邢**脸部两拳,邢**骑在他身上,用拳头打他后背和后脑,他从地上爬来后向外跑,邢**在后面追他的过程中面部朝下摔倒了,他一直跑回家了。
2、受害人邢**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8月29日下午15时左右,他在晨曦花园**期工地干电焊活,因...(本文书还有1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