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以下简称福清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福清运输公司的代理人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诉称:被告福清运输公司原名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福清公司。2001年8月中旬原告经被告面试、培训后被招录为乘务员,工号为7514号,乘务员培训合格证号为009号,此后直至退休原告均在被告处从事乘务员工作。被告从*与原告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5月1日被告让原告在一份事先准备好的、以福建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为甲方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之后该合同两年一签。原告工作岗位实际上仍然是被告的乘务员,每月工资和福利仍向被告领取。2001年8月至2010年3月,被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原告每月工...(本文书还有2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