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5)沈皇民**房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1月2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董菁任审判长,审判员马岩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李*晨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刘*于1993年5月26日从沈阳房天第**房产经管公司购买一处汽车车库,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号**栋旁,共支付现金45,000元,该车库没有办理产权手续。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争议车库没有产权手续及规划审批手续,至今不能办理产权证书,行政执法部门多次现场检查,通知出示产权手续,均未能提供。原审另查**房产经理公司于1999年1月6日成立,收取刘*购买车库款的沈阳房天第**房产经管公司(即沈阳房天股份有限公司第**房产经管分公司)于1999年8月...(本文书还有1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