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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晋刑二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5-09
  •  
  • 【案例概要】

    2014年3月24日,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开发区燕竹公寓将刘**抓获,并依法对其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可疑毒品塑料袋白色晶体颗粒7袋,塑料袋黄色晶体颗粒19袋。经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分别净重41.9克、195克。

    2014年3月22日,被告人刘**在阳泉市城区万水大酒店**房间内,以1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程某甲出售冰毒一塑料袋。程某甲吸食了其中一部分,其余毒品于2014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86克。

    以上,被告人刘**共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240.76克。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阳泉市公安局出具的指定管辖通知书,证实本案经阳泉市公安局指定由阳泉市矿区...(本文书还有354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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