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根军,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诉称:我与徐*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4年3月5日在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婚生女朱*乙由徐*抚养,抚养费由徐*自理。但事实上,离婚后朱*乙大部分时间都是由我的父母在抚养,徐*只是休班后看望一下孩子,根本没有尽到其作为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吃喝及学习一切费用基本上都是我在支付,徐*很少付出。现朱*乙愿意跟随我生活,为了孩子能有一个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朱*乙由朱**抚养,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徐*承担。
朱**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文书还有1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