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许*起诉称:被告莫**于2012年11月21日至2013年8月26日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合计142849元。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莫**偿还借款现金142849元;2、被告莫**支付借款利息100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2012年11月21日被告...(本文书还有1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