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沈阳市青***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06)沈民(1)权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06-03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沈阳市青年公园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5)沈河民一权初字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海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主审)、代理审判员石瑷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被上诉人之子**出生于1992年11月**日。2005年7月24日,**与同伴一起去北方图书城,在经过没有围墙的青年公园时,二人沿着青年公园东面湖边行走。**不慎滑入水中。后经他人救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被上诉人为此支付医药费4578元,交通费1773元。

    另查:发生事故湖面的管理人为上诉人,在**落水处当时未设立提醒游人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后因赔偿问题,二被上诉人于2005年9月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青年公园作为群众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虽然现取消门票,但公园管理部门仍应承担保证游人安全的法定职责,应当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立必要的警示标志,提...(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