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市青年公园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5)沈河民一权初字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海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主审)、代理审判员石瑷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被上诉人之子**出生于1992年11月**日。2005年7月24日,**与同伴一起去北方图书城,在经过没有围墙的青年公园时,二人沿着青年公园东面湖边行走。**不慎滑入水中。后经他人救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被上诉人为此支付医药费4578元,交通费1773元。
另查:发生事故湖面的管理人为上诉人,在**落水处当时未设立提醒游人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后因赔偿问题,二被上诉人于2005年9月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青年公园作为群众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虽然现取消门票,但公园管理部门仍应承担保证游人安全的法定职责,应当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立必要的警示标志,提...(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