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与蒙**等人开车跟随被害人覃某甲驾驶的小轿车,到上林县大丰镇丰岭路寨柳*门时,覃某甲停车要求李**不要跟随其,李**便与覃某甲发生争吵,后李**用脚踢打覃某甲的轿车,并伙同其他人对覃某甲进行殴打,致使覃某甲下唇造成穿透伤,覃某甲的母亲周**在看到女儿覃某甲被打后上前制止,亦被李**等人殴打,周**的左眼和左额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覃某甲被人伤害的后果构成轻伤。
2、2014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蒙**邀请“大地”、蒙某乙外号“阿华”(均另案处理)等××庄的男青年和莫某甲、莫**、莫**等人到上林县××咖啡店**楼××包厢内消费。因对咖啡店服务员催促打烊的行为不满,次日凌晨4时许,蒙**等人便随意打砸××包厢内的财物,致使××包...(本文书还有13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