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19时20分许,原审被告人李*雄醉酒和吸食毒品后驾驶湘a******小型普通客车沿武冈市庆丰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小区前路段时,将在路上散步的戴**、毛**、邓某鹤撞倒至戴某文停放的湘e******-湘e******重型半挂牵引车旁边路面上,造成戴**当场死亡,毛**轻伤、邓某鹤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李*雄驾车逃逸。当晚,李*雄到当地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武冈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雄吸毒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注意避让,事发后未停车抢救伤员,驾车逃逸,其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戴某文驾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临时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与行人的通行,且夜间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能警示其他车辆,其行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戴**、毛**、邓某鹤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另查明,湘a******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刘*,李*雄于2013年购买后...(本文书还有3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