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受理原告朱*功诉被告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分公司、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克拉玛依市金龙镇,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申请将该案移送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虽将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巴州...(本文书还有3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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