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的身份证明,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事实和诉讼主体资格;
2,门面转让协议及收条,拟证明原告受让门面情况;
3,租房协议,拟证明门面租赁约定的情况;
4,合同、结算表及收据,拟证明原告增补门面装修的情况;
5,通知、邮单及收据,拟证明原告要求续租的情况;
6,证明,拟证明原告房屋租金交纳情况;
7,照片,拟证明被告违约将房屋租给其他人的情况;
8,派出所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不同意出租房屋给原告而发生纠纷的情况。
被告曾**辩称,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协议到期,要求原告在7天内搬出出租房,但是原告并未搬出,占用被告出租房长达两个月,而且无法联系到原告,被告通过株洲晚报寻找原告也未找到,因此请求法院驳...(本文书还有2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