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包头市宝通智能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包头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清功、甘明星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对本诉及反诉开庭进行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包头市宝通智能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郭*与被告(反诉原告)包头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头市宝通智能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称,2011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沼潭广场停车场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沼潭广场西侧停车场场地用于经营,租赁期限为5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并向被告支付了承租场地费,2014年10月10日,被告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沼潭广场停车场承包合同书》,造成原告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沼潭广场停车场承包合同书》;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包头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本文书还有30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