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丙。2012年5月21日,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3月,被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于2013年5月16日撤回起诉。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张**辩称:原、被告间有一定的矛盾,被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感情一直未能改善。被告愿意直接抚养女儿,由原告给付抚养费。夫妻共同房产要求判归被告所有,由...(本文书还有2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