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张**、吴**作为受害人张媛媛的监护人,对未满10周*的张媛媛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张媛媛在鱼塘边玩耍溺水死亡,其对张媛媛溺水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村委会和吴*业吴**系涉案水塘的所有人和承包使用人,对水深坡陡的水塘未采取必要有效的防护和监管措施,其存在过失,对张缓缓溺水死亡...(本文书还有46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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