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的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诉称:原告于2014年1月8日为其所有的津h×××××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8日。2014年11月25日,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杨*东小道口处与案外人沙军强驾驶的甘k×××××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双方驾驶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杜**负事故主要责任,沙军强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对案外人沙军强的损失进行了足额赔付。但原告与被告就理赔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本文书还有2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