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王*及委托代理人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王*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于1989年10月**日生长子李*,于1991年7月**日生次子李永乾,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我们经常生气,吵架,已经分居达4年之久,我曾于2014年2月起诉与被告王*离婚,经调解后撤回了起诉,撤诉双方仍未和好,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王*离婚。
原告李*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
1、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李*的身份;2、结婚证,证明原告李*与被告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本文书还有1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