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诉被告葛**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及委托代理人吕**、杜**,被告葛**及其委托代理人段**、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诉称,原、被告的父母葛**、景成云于2013年12月21日,在李*和王*的见证下,由卞德杰代书遗嘱一份。该遗嘱的内容为:葛**、景成云夫妇的共同财产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城父镇城父村民委员会刘*村西的房屋2间(系东屋,东靠葛永侠、西靠路、南靠刘*友、北靠葛长金),未预防今后发生纠纷,特立遗嘱,待葛**、景成云去世后,上述2间房屋由葛**一人继承。原、被告的父母葛**、景成云均已去世,葛**侵占上述房屋拒不返还。故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的父母葛**、景成云于2013年12月21日所立遗嘱合法有效;2、遗嘱处分的房屋2间属于原告葛**所有;3、判令被告葛**停止侵权,并将该2间房屋返还给原告葛**。
原告葛**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与理...(本文书还有3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