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柏**、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青民申字第6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张**及委托代理人陈**,被申请人柏**的委托代理人周**、马**及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1月7日,张**向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柏**、马**连带返还4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经...(本文书还有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