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焦**因与被上诉人李**、海南来福来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福来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4)美民一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焦**及其委托代理人车*,被上诉人李**、来福来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李**因故于2011年、2012年期间多次向焦**出具六张《借据》:一、2011年11月21日的《借据》记载“今借到焦**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xxxxx),还款期限为叁个月(从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2月21日止)”;二、2012年3月20日的《借据》记载“今借到焦**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xxxxx),还款期限为二个月(从2012年2月22日至2012年4月21日止)”;三、2012年4月22日的《借据》记载“今借到焦**现金人民币壹拾捌万元(¥18000xxxxx),还款期限为二个月(从2012年4月22日至2012年6月21日止)”;四、2012年7月21日的《借据》记载“今借到焦**现金人民币壹拾捌万元(¥18000xxxxx),还款期限为二个月(从2012年6月22日至2012年8月22日止)”;五、2012年8月22日的《借据》记载“今借到焦**现金人民币壹拾捌万元(¥18000xxxxx),还款期限为二个月(从2012年8月23日至2012年10月22日止)”;六、2012年10月22日的《借据》记载“今借到焦**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xxxxx),还款期限2012年11月30日止”。
2012年3月16日,李**作为借款人、来福来德公司作为担保人,共同向焦**出具一份《担保书》,记载“本人(李**)向焦**的现金借款(以借据金额为准)由本公司(海南来福来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担保,担保期限到李**向焦**全部清偿借款之日止。”因李**、来福来德公司未偿还焦**借款,遂成讼。
另查:一、李**、来福来德...(本文书还有7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