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男,汉族,1985年7月**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吉盛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盛伟邦公司)、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请求裁定本案再审。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有误,审判程序违法,系错判,本案应再审。(一)关于误工费,原审法院认定的2个月误工期明显不当,应予以纠正。(二)关于住宿费,李**主张的住宿费与吉盛伟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本文书还有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