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2009年葡萄酒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春之醇公司将其名下的土地所有权过户到葡萄酒公司名下,以两公司的共同母公司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其下达的《工业用地调拨单》为据,因春之醇公司取得了该地的土地所有权证书,经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了葡萄酒公司的诉讼请求。2013年葡萄酒公司又以本案涉及2002年8月9日的《土地转让协议》为据,向银川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按协议约定由春之醇公司将其名下的涉案土地过户至葡萄酒公司名下,银川市仲裁委确认了转让协议的效力。春之醇公司不服,申请银川市中级...(本文书还有4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