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田**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海原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卫民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争议的33间房屋是田**在高希山的承包地上兴建的,应视为田**的合法财产。农行海原支行因执行和解占有、使用田**的33间厂房,即具有法定管理义务,但农行海原支行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涉案房屋灭失,应承担返还、赔偿责任。二、海原县蕨菜厂所占土地经原固原县清理整顿城镇违法占地建私房领导小组处理,...(本文书还有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