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程**。
原告邱*诉被告武汉江南创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峰公司)、湖北润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芳公司)、第三人程**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后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原告邱*、被告创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9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据此于2014年7月10日重新立案,因原审第三人程**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依法变更其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本案案由应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代理审判员严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萍、李*良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被告程**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诉讼,本案于2014年7月30日中止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案于2014年11月17日恢复审理,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工作变动,本案合议庭成员变更为由审判员侯立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良、林伶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的委托代理人邱**、胡**,被告创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润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明*,被告程**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经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5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诉称:2011年10月1日创峰公司委派程**、向*、向*、苏**、杜**及邱*到润芳公司承建的赤壁“凯旋名都”工程项目安装电梯。2011年11月1日下午3点左右,邱*等六人在**楼进行电梯安装,突然从上面掉下一块砖头,砸在正在右角边施工的邱*头部,邱*被当即砸倒在地不省人事,后被在场人急送赤壁市人民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又送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90余天,共花费医疗费250,000元,至今无法痊愈,留下终身后遗症,给邱*的经济造成了重大损失,对邱*的身体、精神造成了重大损害。事发后,邱*以各种方式索赔,但创峰公司、润芳公司相互推卸责任,导致邱*索赔无果。综上所述,邱*是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本文书还有8296字未显示)